租了一輛汽車卻不是用來開,而是為了將車抵押,最後借款逃匿。近日,法院就這起合同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。
李某是同安人,無業。2006年11月24日,李某跟一家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,租了一輛價值164595元“帕薩特”小汽車,並支付了租金8250元及押金1750元。但是,租來汽車後,李某轉身就去偽造車主身份證及機動車登記證書,將車抵押他人,借了7萬元現金後躲了起來。今年5月13日,李某被公安人員抓獲。
法院認為,李某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。考慮到汽車已經追回,以及李某能夠如實供認罪行,法院最終從輕處罰,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,並處罰金5萬元,同時追繳非法所得7萬元。